津监局“三重一轻”做好辖区通航市场监管工作
美食 2025-04-05 11:14:00 510 0
他还指出,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与此同时,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也是一个不容忽略的问题。) 新闻的自由性原则、典型性原则以及及时性原则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
但在媒体监督方式上则不宜过于依赖电视的现场直播。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1〕(P.20)。录像设备可能转移或分散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庭人员的注意力。(注:参阅史尚宽:《宪法论丛》,第329页。或者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行政干预司法的。
从媒体的角度,要加强自律,报道司法活动要采取对法律负责的态度,遵守新闻工作的要求,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文责自负。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州主审法官在谋杀案的审理中未能保护被告人获得正当法律程序所要求的公正审判权利,未能保护被告人不受审前弥漫全社区的偏见和在法庭审理中因媒体报道而产生的不良影响的伤害。有些村规民约关于处罚的规定直接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有些规定也不利于对村干部的监督和约束。
不再只是从事单纯的农业劳动,而是从事着多种职业或行业。他们完全从利己利私的立场来选择自己的行为。一些非法的宗教组织,违反有关的规定和政策,非法进行活动,影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甚至影响到民族团结和地区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兴起,直接动摇和冲击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改变了农村的社会结构,使原有的农村三级管理形式不再发挥作用。
在乡镇党委和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上,仍然是乡镇对村里的事指手画脚,村委会为乡镇"跑腿"。我们在民族地区的调查中了解到,随着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宗族维持秩序的范围在缩小,宗族势力总体上处于逐步消解过程中。
村民自治章程和规约从制度上理顺了农村各方面的关系,规定了农村村级组织的各项制度,从而使村务民主管理进入了规范化、程序化的阶段。更严重的是,有些地区的家族势力成为乡镇党政组织行使权力的中介,政令通过村委会传达不了,通过家族的力量则可传到农户家庭。一些宗族势力历史上就比较强大的地方,如果不注意村民自治建设,不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就容易出现变相的、用新的形式组成的带有封建宗族性质的组织来凌驾于基层党组织之上,用族权代替村民自治权,用族规取代合法的村规民约的反常现象。由于村民自治制度不健全,民族地区的乡村尚未形成完整的"立法体制"、"执法体制"、矛盾和纠纷的"调整体制"以及"监督体制",调整各种关系的手段不系统,管理制度不健全,村民的现代民主法治意识尚未形成。
这也需要农村的党组织和村委会用具体的规范,用文明的方式来处理纠纷,维护农村的社会秩序。有了村民自治章程,村委会干部处理村民的具体矛盾和纠纷才有章法,才能体现公正和公开,才能保证村民自治法律法规的落实。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规约的过程中,通过组织村民学习、研究党的各项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使村民受到了较为系统生动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作者认为,乡村法治秩序能否真正形成的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即创造性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完善。
[2]在边远农村地区的一些乡镇企业,特别是个体经济、私营企业中,企业的领导者基本上掌握在有一定血缘关系的家族手中。民族地区或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直辖市关于村民自治的法规对村民自治的制度化建设作了较具体的规范。
在这种情况下,1980年底,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宜山、罗城两县部分农村,基于实际需要,自发组建了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维持社会治安。相当数量的村干部仍然是乡镇党委和政府任命、指定的,而不是由村民自己选举的。
有的村干部素质低,作风差,方法不当,群众不拥护。村规民约就是村庄内一项重要制度和准则,是村民的基本行为规范。民族间的纠纷是经常发生的。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突出强调了要扩大基层民主,进一步完善民主选举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内容摘要】本文论述了乡村法治秩序构建的内涵、民族地区构建乡村法治秩序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分析了民族地区乡村民主建设及村民自治制度化建设的现状、问题和原因,提出了加强村民自治制度化建设的建议。四是民族间许多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当,引起了更多的纠纷,特别严重的错误处理在民族间产生了更大的矛盾和隔阂。
从村民自治的实践过程来看,村委会选举产生后,要搞好自身建设,开展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各项活动,就必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对涉及全村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的事情作出规定,从而使村委会开展工作具有章法和准则,使村民在自治活动中有章可循。如在最早兴起村民自治的广西、云南等少数民族的省、区,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撤区并乡的过程中,设立了村公所或管理区这一介于乡镇和村委会之间的乡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加强了村委会的建设力度,较好地保证了村民自治制度的落实。
【关键词】民族地区 乡村 法治秩序 村规民约 民族地区现代乡村法治秩序的构建实际上是基层民主制度化建设,即村民自治制度的具体化建设,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途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都是村民自治的行为规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公约性的规章制度。
民族地区各乡村虽然有了贯彻实施村民自治10多年的实践基础,并在这个过程中制度了许多制度和规范,但村民自治章程的普及程度还很低,许多村寨还没有正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没有村牧民自治制度,村委会建立不起来,自治制度不能落实,村民的民主权利自然没有制度保证。
(二)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中,民族地区乡村的管理体制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构建法治秩序是巩固和发展农村新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需要。如小偷小摸、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毁坏他人财物、虐待老人、封建迷信、抢占宅基地和水利设施、超计划生育等等。村干部的霸道作风,以权谋私现象,无论是在比较贫困的民族地区还是在较富裕的民族地区,村民群众都对此十分反感,造成了干群关系紧张,许多群众纷纷上访,极大地影响了村民对村委会的信任,也影响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3]在现实生活中,凡是在文化比较贫乏的地方,民主制度、民主观念、民主作风就很难树立,而偏执、独断、愚昧、盲从的现象容易流行。
乡村人员从业结构的变化,影响了农民的心理和价值观,改变了农民生活方式和观念,传统的单靠个人权威的力量,靠传统的道德力量来维护社会秩序的做法不能有效地适应新的需要了它们不是国家法律法规,不具有国家法律的意义和效力,但它们都是实施国家村民自治法律法规的配套措施,是推进村民自治制度的运行机制,是乡村形成现代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制度规范,具有重要的作用。
"[3]在现实生活中,凡是在文化比较贫乏的地方,民主制度、民主观念、民主作风就很难树立,而偏执、独断、愚昧、盲从的现象容易流行。除此之外,还有以下的原因。
其二,农村宗族势力影响着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化建设的进程。村民大会不能按期召开,或者召开也是走过场,搞形式,村务管理仍然是少数人说了算。
在一些农村,如嫁至他族的已婚妇女因故自杀或非正常死亡时,往往发生死者父方的家族成员成群结队去其夫家"闹人命"的事件,轻则吃光喝光,重则毁家焚屋,导致械斗,造成人员死亡。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的现代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和农民,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进和运行是推进农村现代化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强化农民现代民主意识的重要措施。(二)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中,民族地区乡村的管理体制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构建法治秩序是巩固和发展农村新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需要。一部分农牧民个人主义倾向严重,在追求个人利益时缺乏必要的契约与合作意识,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自由与公共权威的关系。
民族地区各乡村虽然有了贯彻实施村民自治10多年的实践基础,并在这个过程中制度了许多制度和规范,但村民自治章程的普及程度还很低,许多村寨还没有正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有了村民自治章程,村委会干部处理村民的具体矛盾和纠纷才有章法,才能体现公正和公开,才能保证村民自治法律法规的落实。
村民自治制度具体化的基本内容是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建设。这些地方性法规对民族地区的村民自治法的实施起了保证作用,有利于促进农村法治秩序的形成和发展。
因为只有把基层民主、村民自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真正保证人民在基层当家作主,才能真正实行村民自治。当今的农村人员结构已经发生变化,不再只是传统的农民阶层了,而是包括几个阶层。